社会政策要托底是积极托底

31.05.2016  11:51
    关信平在《北京日报》撰文认为,“社会政策要托底”是一个具有丰富理论意义的命题,是一种积极和发展型社会政策新理念。

    我国为什么提出“社会政策要托底”理念?2013年以来,中央领导和中央文件中反复提到“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明确强化社会政策的概念。“社会政策要托底”是一个具有丰富理论意义的命题。一方面反映出中央对社会政策重要性认识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政策本身应有的目标和本质特征,并且体现了追求积极的社会政策和发展型社会政策。这也表明中央对社会政策的认识超越了过去分门别类解决民生问题的思路,认识到社会政策是一个整体,应该有超越各个具体领域的统一的发展方向、原则要求和制度框架。

    “社会政策要托底”与国际上的“社会保护底线”有何区别?我国的“社会政策要托底”不完全等同于国际上的“社会保护底线”,其内容要广泛得多:既要托民生保障的底,也要托经济发展的底;既要托社会稳定的底,也要托社会公平的底。也就是说,社会政策要针对社会运行各个方面的实际需要,在各个方面都要充分发挥其托底作用,更好地达到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从这个角度看,中央提出的“社会政策要托底”是依据中国国情的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既与当代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相吻合,是依据社会政策自身的本质属性而提出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

    “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优势是什么?“社会政策要托底”意味着我国社会政策的基本特征并不是国家替代或完全改变市场和社会的运行,而主要是针对市场和社会的不足加以干预和弥补。其中,干预是指国家公权力介入资源分配和服务提供过程中,调节资源分配和服务提供的体制和机制,使其趋于优化。弥补是指国家公权力基于市场和社会运行结果的不足而通过再分配等方式发挥补充性的功能,使社会的总体运行结果达到或接近民生保障、社会公平、社会活力等方面的理想状况。

    为什么说“社会政策要托底”是一种积极的托底?“积极的社会政策”是指社会政策不能只是被动地去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需要和被动应对社会问题,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去预防和解决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既要通过各种手段去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又要建构良好的社会结构以预防社会问题,还要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政策要托底”符合积极的社会政策和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念,是在我国面临复杂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尤其是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和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提出的社会政策积极干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