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离婚后爹不愿母女相见 法院判决每月都得聚
2014年2月,女子马某和丈夫吴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未满3岁的女儿由吴某抚养。然而,离婚之后,马某多次前往吴某及其母亲家,想要看望女儿,不仅遭到对方的拒绝,还会引发争吵。
一连几个月没有看到女儿,马某只得将前夫吴某起诉到法院。
马某称,虽然女儿判给前夫抚养,但实际上是由前夫父母照顾,对方称孩子年纪太小,如果看见妈妈,妈妈走后就没法带了。
一连几个月没有见到女儿,马某无奈只得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每月把女儿接走团聚一次,节假日也可以探望她。
对于马某的要求,前夫吴某并不同意,称两人离婚时间太短,孩子也太小,想等孩子大点再让马某看。如果马某实在要看,也不能将女儿接走,只能到他家里探望两三个小时。
19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最终判决结果,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酌定马某于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9时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于次日19时送回吴某住处;每年“十一国庆节”假期第一天上午9时,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于次日19时送回;每年农历正月初二上午9时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于次日19时送回。
此案主审法官赵岩表示,一个家庭因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解体,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来说,打击无疑是巨大的。子女因父母离异不能同时与父亲和母亲共同生活,非共同生活父母一方对子女的照顾和关爱势必会减少。所以,子女与非共同生活父母一方的关系不仅不应因父母的离异而减弱,更应基于父母双方离异给孩子造成伤害的实际,尽可能创造共同生活的机会,以尽量减少由此给子女造成的心灵伤害,也利于子女健全人格的养成。
法官希望,该判决虽然相对确定了马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仍然希望双方在时机成熟时自行商定更为合理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尽量减少因探望问题产生的不和谐,尽可能消除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