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其中,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限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股权和分红激励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我国此前已在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试点。此次扩至全国,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暂行办法》,包括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内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同时,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总体原则。
与试点政策相比,《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规定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等等。
(记者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