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归单位

01.02.2015  08:25

   据新华社沈阳1月31日电(王莹、赵文彬) 辽宁省科技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收益归其所有;对科研人员可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

  《意见》规定,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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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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