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养孔雀拒搬迁 移送公安立案

29.08.2015  07:34

  申请执行人李贤才、李杰与被执行人赵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判决被告赵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将位于沈北新区蒲河镇四家子村的房屋两处返还原告李杰、李贤才。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申请执行。

  据了解,被执行人租用申请人的房屋养殖孔雀,孔雀数量大约200只左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房屋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迁出房屋,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本案被执行人赵博有能力迁出房屋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以被执行人赵博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正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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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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