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解读

13.10.2016  18:46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解读

  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辽宁省政府近期出台《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秸秆焚烧防控追责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11日,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定》将秸秆禁烧工作层层落实到县、乡、村、组,对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等情形及发生火点数量超标的,将予以追责。

  《规定》出台的背景

  ●我省秸秆焚烧防控形势严峻,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015年    根据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发生在我省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379个,火点数量位居全国第4位,火点强度列全国第2位,禁烧形势依然严峻。

  2015年10月8日    我省因2014年秋季同期卫星遥感焚烧火点增幅大,被环保部通报。

  2016年1至7月    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我省发生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344个,其中禁烧区内火点104个,火点数量列全国第4位、火点强度(每千公顷耕地火点数量)排全国第2位。

  秸秆禁烧是秋冬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工作。我省秸秆禁烧形势十分严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焚烧管控工作

  2015年10月20日    全省秋冬抗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对秋冬抗霾工作进行部署。

  2016年初    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意见(2016-2018年)》等,进一步明确了到2018年,全省初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秸秆多元化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工作目标。

  2016年9月    省政府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汇报会议,提出“要制定并下发秸秆禁烧责任制落实办法”。

  2016年9月27日    省政府召开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暂行规定》送审稿,并于2016年9月30日正式发布,2016年10月1日施行。

  《规定》追责的对象

  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社区和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人员、社区及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规定》追责的情形

  责任追究情形包括四个类型18种情况:

  A  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实不到位的9种情况

  1.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2.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3.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

  4.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5.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6.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7.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8.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B  对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的4种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1.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2.县(市、区)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3.乡镇(街道)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4.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C  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的4种情况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督查发现的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1.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2.县(市、区)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3.乡镇(街道)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4.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D  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规定》追责的形式

  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纪处分。

  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追责的主体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魏爽  制图、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