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16.06.2018  22:42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024-23185002;设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024-23238007。

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临时办公地址分别设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分别为:110016、110001,联系电话:024-23185014、024-23291148。

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暂挂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地址不变。

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承担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由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承接,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四、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辽宁省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辽宁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辽宁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六、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辽宁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十、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辽宁省档案局(馆)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6月4日,辽宁省档案局(馆)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档案信息网
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