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原煤价格明显偏低,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11.09.2015  11: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Pide;(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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