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治理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然选择

04.05.2016  21:08

  税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从传统的税收统管到税收治理理念的变革,意味着依法治税方式的深刻变革。提升税务机关的治理能力,可以从增强平等法治意识、提升依法治税能力、打造社会共治模式着手。
  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具体应用,税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治理”与“管理”,一字之差,体现了党在治国理政方面理念的进步和视角的变化。从传统的税收统管到税收治理理念的变革,意味着依法治税方式的深刻变革。
  良法和善治是实现税收治理的前提
  税收治理,是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对税收权力的配置和运用,通过彼此之间合作和互动,以达到引导、控制、管理、协调和服务税收目标的活动。实现税收治理有两个基本前提,即良法和善治。
  良法,是指制定良好的税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税收法定,这是税收治理的核心价值。要求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二是限权。用法律给政府权力划定边界,使税法不单是“治民之法”,还是“治权之法”和“治官之法”。在限定政府权力的同时保障纳税人权利,从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寻求利益的最大平衡。
  善治,是指良好的税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程序正义。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程序性义务,法律也应该对纳税人在执法过程中享有的听证、申辩、信息公开等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二是共同治理。税收治理主体单极化向多元化的演进,促进不同社会群体多方共同参与、共同治理。三是征税效率。征收税款不是税法和税务机关的唯一目的,还应当统筹考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积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征税效率。
  理念的革新意味着治税方式的变革
  从税收统管到税收治理,理念的革新,意味着依法治税方式重大的改变。
  首先,治理模式从单向到多向。在传统的税收统管模式下,税收管理是单向的、单一的、对抗的关系,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处于绝对强势,征纳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治理”强调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税收治理表现为一种民主式、参与式、合作式的过程管理,不同的社会组织、群体都能参与到税收治理活动中。
  其次,管理目标从一元到二元。税收统管下,税法在目标上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国家的税权至上。而在税收治理模式下,则寻求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平衡协调。
  再次,治理基础从核定到申报。税收统管在机制上以税收核定为中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保姆式”的全面管理,而税收治理中的征纳关系则以纳税申报为基础,强调纳税人权责义务的统一,突出税务机关在其中的纳税服务职能。
  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着力点
  要实现税收法治,需要有效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增强平等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权力观,税务机关不仅是税收执法权力的行使一方,更是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一方,体现在税收职能的履行上就是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职能转变,逐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平等的、双向互动的治理结构,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提升依法治税能力。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政策制定和调整前及时宣传推送政策规定,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力求形成共识。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筑就征纳双方良好互动,奠定执法基础。坚持持续改进原则,确保纳税人的相关意见建议和对纳税服务的评价感受能够畅通准确地传达反馈,实现多赢善治的税收治理目标。
  三是打造社会共治模式。建立和完善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工作机制,努力促进协税护税法定义务的落实。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促进部门间涉税信息无障碍共享。建立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长效沟通机制,解决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税收管理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积极动员行业协会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营造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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