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税改正封堵 跨国公司避税通道

17.06.2016  10:14

  “该缴的税我们都缴了,一美元都不差。我们不但遵守法律,而且恪守法律精神,我们不依靠避税手段。”这是2013年5月,苹果公司的总裁蒂姆·库克面对美国国会对该公司数百亿美元避税问题的质疑时,理直气壮而毫无歉意的辩护。这一回答无疑使得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懊恼无比,相信这也给各国税务官员上了生动的一课。正是依靠避税安排,许多跨国集团全球的实际税负水平低得惊人,大量利润被囤积在避税地,无论是税收居民国还是利润来源国都征不到税。G20大力推动税改,原因正在于此。
  苹果、谷歌等大型跨国公司开展避税筹划,全面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致使各国税务机关发现,旧的国际税收规则已经完全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速度。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各国税务机关携手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步伐加速了,G20税改如火如荼,全球迎来税收深度合作及信息透明的时代。
  苹果公司避税采取的一系列诸如美爱两国居民判定标准、成本分摊、“打勾”规则等手段,利用了各国国内法规和国际税收规则中对收入双重不征税的漏洞,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却使税收与经济实质相背离。G20税改的核心原则就是要求税收与经济实质相匹配,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G20税改主要通过对各国国内立法的建议,修改国际税收规则,及形成多边的法律工具来实现BEPS行动计划的目标。在《多变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框架下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和国别报告的有效交换,将解决国际税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尽管G20税改已经给各国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答案,但这些规则只有在各国国内法中体现才能真正发挥效力。迫于压力,爱尔兰已经修改了其税收居民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新设公司只要注册地在爱尔兰,都被视为爱尔兰税收居民。然而,美国税法中被许多国际税收专家诟病的“打勾”规则,目前还没有修改。因此,各国税务机关必须努力将修改的国际税收规则落实在本国国内法中,并通过多边税收工具,有效进行信息交换和征管互助,实现G20倡导的合作与高度透明,BEPS行动计划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国际税收秩序才能真正被重塑。
  中国税务机关积极参与了G20税改,特别是提出了“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原则,并在规则的制定中充分表达了我国的立场,争取了主动权。为了落实G20税改的成果,有效地打击国际逃避税,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乘着G20税改的东风,加快改革步伐,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封堵跨国公司避税通道。
  一是修改国内法,推动G20成果尽快落地。一方面,应该尽快完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修订,使BEPS成果在反避税规则中落地的。另一方面,为确保我国能顺利履行已经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等征管合作和信息交换要求,应该加快相关立法,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银行等的沟通,积极推进相关各方做好信息交换和接受利用的准备。
  二是密切关注跨国公司设立在中国子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特别是要利用价值链理论、地域性特殊优势等因素分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润水平是否合理。
  三是充分利用“国别报告”这一有力武器。通过分析国别报告,居民国和来源国的税务机关能及早得到跨国公司避税的预警信息,从而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同时,国别报告的威慑作用,也会使跨国公司减少激进的税务筹划。另外,也要特别关注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税收风险问题,通过加强对其管理和服务,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G20的精神。特别是有义务提供国别报告的企业,尤其需要尽早准备,并在国内法出台之后,按要求提供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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