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18.06.2015  10:44
    近日,我省印发了《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围绕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批、发布、接收、传播等环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几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什么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其级别如何界定?
  答:《办法》所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问: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有哪些?
  答:经过两年多的建设,我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初步实现了国家、省、市、县的互联互通,具备了发布功能。为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办法》。
  问:预警信息发布及管理工作由谁负责?
  答:我省设立了省、市、县(市、区)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辽宁省预警发布中心(设在省气象局)对外发布;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市、县(市、区)预警发布中心(设在本地气象局)对外发布。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局共同管理。未设气象部门的县(市、区),可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建立预警发布中心,并由所在市气象部门负责发布系统的技术指导。各级国土、环境、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海洋、卫生、安全生产、民防、地震、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对接工作。
  问:《办法》对预警信息的形式和内容有哪些要求?
  答: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问:预警信息发布权限如何设置?
  答: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在市区内或跨县行政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在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方面,《办法》如何规定?
  答: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预警管理部门分管政府领导审批或政府领导授权预警管理部门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三级(黄色)预警和四级(蓝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问: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渠道有哪些,需如何应用?
  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问:《办法》对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有何要求?
  答: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在通信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及时、准确、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布一级(红色)预警短信息。
  问:如何解决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传播预警信息?
  答:《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问:已发布的预警信息如何调整和解除?
  答: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发布中心。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问: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我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擅自更改预警信息、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及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其他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办法》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办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携手推进。一是加强协同配合。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具体承担建设,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和气象业务系统,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预警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二是充分发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管理,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三是加大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支持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技术研发,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五是加强科普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此文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