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立法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03.04.2017  02:02

  5月1日起,沈阳市将对严重失信的“黑心企业”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这是3月31日,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过去,由于缺乏跨部门、跨领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有的“黑心企业”明明在某一领域已经严重失信,可是却在其他领域依旧畅通无阻。去年12月27日,《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简称《惩戒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惩戒办法》,沈阳市将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业失信状况在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违规性质上超过提示信用信息的行为信息。

  只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将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五条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八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两条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三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定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被列入国家、省、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单的;经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共同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依法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情形。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时,将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企业失信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企业是税务非正常户、拖欠税款或者发票流失;企业逃废各类债务;企业拖欠水、电、气费;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企业排污超标;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的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偷、逃、骗、抗税款;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企业排污严重超标;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的信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韩冰

  编辑: zfw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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