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 加强生态环境立法

27.11.2018  09:50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工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今年加强了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三部法规草案经审议修改,此次为二次审议。

  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包括省、市、县政府应当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水污染防治;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降雪量等情况制定融雪剂使用标准和方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异常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增设对其未及时核查处理的处罚。

  同时,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加强了对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草案规定“对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增加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雨污分流、泥水并治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并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厂进行尾水深度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加强了对用水计量的管理,增加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实行分别、分类计量”。

  根据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我省将加快推进再生水使用。条例草案规定了再生水价格定价机制,根据其水质和用途,“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增加规定“政府应当将再生水管网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高耗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再生水”,并授权市级政府制定使用再生水奖励办法。草案规定“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民用建筑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

  我省还将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规定“优先使用工程供水。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能够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同时增加了两条处罚规定。

  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完善了政府应当推行农村绿色建筑的规定,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服务,制定建设标准和免费提供参照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为满足百姓需求,增加推行商品住房定制装修的内容,规定“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增强了扶持政策的可操作性,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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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辽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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