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21.11.2014  18:32

  各市体育局、各相关单位:

  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将于2014年8月22日至30日在丹东举行。为做好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巩固成功举办第十二届全运会反兴奋剂工作的积极成果,进一步推动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省运会圆满成功举办,现就加强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反兴奋剂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体育的形象,更关系到体育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反兴奋剂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一些单位中仍存在认识和管理不到位、宣传教育不落实、处理不坚决等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省运会是展示我省青少年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和精神道德风貌的盛会,是培养锻炼优秀竞技体育人才,促进我省体育发展的良好机遇,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反兴奋剂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围绕教育、自律、制度、监督、惩处五个环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省运会的反兴奋剂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确保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属省运会参赛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参赛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总局、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代表本单位参赛的运动员在备战和参加省运会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兴奋剂问题。

  三、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

  为切实抓好反兴奋剂工作,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省体育局将于4月中下旬召开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动员大会,对反兴奋剂工作做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参赛单位应当组织所属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开展以省运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反兴奋剂宣教活动,帮助青少年运动员树立正确、积极、健康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增强他们自觉抵御使用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省运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由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各参赛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加省运会决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必须通过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考试、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进行反兴奋剂宣誓,经参赛单位体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报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之后,才能取得省运会参赛资格。各单位应于2014年4月26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参赛资格准入工作,将工作总结及审核通过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名单报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相关参赛单位完成准入制度的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准入制度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将取消参赛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省运会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

  (一)省运会决赛阶段(自各项目规定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不论运动员是否已到达指定住宿地点)进行的赛前或赛中兴奋剂检查均视为赛内检查。在此期间,运动员可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被要求接受兴奋剂检查,检查包括血检和尿检。各参赛单位应要求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兴奋剂检查工作。

  (二)加大赛外检查力度,开展覆盖面较大的随机检查,提高赛外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项目、重点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各单位应配合赛外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阻挠和借故推延检查。

  (三)鼓励各参赛单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0]106号),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确保本单位所属运动员干干净净参加省运会。禁止实施未经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兴奋剂检查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工作,禁止将兴奋剂检查样本送交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之外的检测机构检测。对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体育局将依据《反兴奋剂条例》、《总局1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营养品、食品的管理,严防误服误用事件的发生

  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方法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有关规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要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运动员食品采购渠道,加强运动员日常生活管理,避免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六、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严肃处理省运会兴奋剂违规行为

  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1号令》的相关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一)省运会决赛期间,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为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该运动员省运会参赛资格和省运会比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可以取消相关场次比赛成绩。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省体育局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二)省运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给予该代表团:

  1.取消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2.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与省运会参赛队伍有关的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恶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或发现聘用尚处于禁赛处罚期的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的,除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暂行)》(总局1号令)给予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和相关单位相应处罚外,还将取消相关代表团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给予相关单位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七、成立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监督组,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

  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监督机制,省体育局将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反兴奋剂专家组成的反兴奋剂监督组,对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监督。

  为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兴奋剂违规行为举报联系方式:

  单位:辽宁省反兴奋剂中心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0号

  电话:024-23206266 024-23206299

  传真:024-2320626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辽宁省体育局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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