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收钱行贿城管副所长 被判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

07.05.2015  12:04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  皇姑行政执法(市容局)的工人王某收广告公司23.5万元,帮助行贿城管所副所长张某,并利用张某的影响力找人疏通关系,悬挂违法路旗广告。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王某因利用影响力受贿和行贿,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据了解,这是沈阳今年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

   收23.5万元帮广告公司行贿

  王某今年37岁,曾是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市容局)工人,负责在沈阳市八家子汽车队看守仓库。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沈阳某广告公司经理李某没有经过审批,就在皇姑区鸭绿江街路段、和平区胜利南大街路段私自安装路旗广告牌。

  李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帮助他疏通关系。王某先后收受李某23.5万元,将其中4.7万元送给皇姑区明廉城市管理所副所长张某,找人疏通关系,使那些违法路旗广告能够继续悬挂,不被相关部门处罚。

  2014年8月,王某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

   利用影响力受贿和行贿

   获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王某在案发前支付1万元安装路旗的费用,应从其收受的23.5万元中扣除,其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22.5万元。

  2014年12月,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称是分工合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称,他和李某是合作关系,在安装广告牌的业务中分工明确,他收受李某钱款是用来疏通关系,使安装广告牌的业务顺利进行,不应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王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向张某行贿4.7万元的事实,应构成自首,张某因此已被刑事处罚,王某还应构成立功。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此案终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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