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

01.12.2017  23:15

  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专项审计内容。

  为了防止反弹现象出现,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不得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得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在批准设立的同时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期限。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

  此外,条例还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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