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可在城建管理、环保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02.05.2017  15:42

  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本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则》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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