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学校旁200米拟禁摆食品摊

27.07.2016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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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涉及规范管理小餐饮、食品小作坊、摊贩,以及对食品添加剂、配送食品等。

食品添加剂:设“使用日记”至少保存两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探访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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