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通报违纪新提法:家风败坏干预办案
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在通报省部级官员违纪情况时,出现不少新提法:如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干预办案,违反保密纪律,家风败坏,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等。
新提法1: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案例】
2015年6月19日,中央纪委通报,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斯鑫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指出,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列举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等。
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亦指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作为审查重点,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
新提法2:违反保密纪律
【案例】
2015年9月29日,中央纪委通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指出,奚晓明存在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提法3:家风败坏
【案例】2015年10月17日,中央纪委通报,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周本顺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解读】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其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新提法4:干预办案
【案例】
2015年10月17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杨栋梁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和司法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行为。【解读】
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指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新提法5: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
【案例】
2015年10月16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解读】
“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提法较为少见。今年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3月1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报告指出,2014年,法院加强严守纪律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教育干警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