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4月30日前要办理登记
29.04.2016 10:3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最新营改增试点政策,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涉税业务,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在4月30日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者核实登记信息)等手续。
根据营改增试点推开工作时间安排,4月30日前,纳税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者核实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种类和数量确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手续。
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依法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同时,自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登记未领取过“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国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需要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国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已领取过上述相关证、照的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税种登记的相关信息。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落实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口径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请参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果分支机构较多,建议企业总部与其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通过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各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必要时可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9.04.2016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