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15.04.2016  23:5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和省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内容。

1.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度执行情况;

2.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3.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制度执行情况。

(二)范围。

全省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包括中直机关在我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省政府所属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方式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赴各市抽查有关县和市直、县直部门及走访企业,实地查阅有关原始工作记录材料,听取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特邀社会督查员等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以打分的方式对检查结果作出评价,对14个市排出名次并进行通报,排名靠后的将在省政府对各市法治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中予以扣分。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对没有按规定完成的工作内容予以扣分;鼓励工作创新,对工作经验被省及国家有关部门表彰或推广的给予加分。

三、检查指导标准

(一)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涉企执法行为。

1.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建立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法确定的收费项目清单。企业不承担清单以外的任何行政收费性质的缴费义务。

2.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市、县政府都要制定重大处罚标准,涉企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求80%以上案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二是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前,须经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三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四是法制部门要完善受理及审查的相关制度。

3.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滥检查行为,落实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一是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网站或报纸等本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后实施;二是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三是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在每年年底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以及“双随机”抽查机制。

4.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市、县政府要将规范涉企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

(二)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公开行政执法基础信息;严格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2.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裁量权裁量指导标准并体现在各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凡有公示、提示、说明、示范、告知等作用的,在相应场所应有实物证明便于查看。

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改进监督方式方法,规范执法文书并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加大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探索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推进市、县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及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试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体制机制建设。

(三)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

1.行政执法机关要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制定便民利企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并在机关门户网站、政府公共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信息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

2.推行权力清单。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3.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理时限承诺、编制服务指南、审批受理单等制度。

4.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绘制流程图并制定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

5.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具体监管措施。

6.规范中介服务。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7.市、县政府要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曝光政府和执法部门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8.政务活动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

四、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4月上旬至5月下旬,省政府部署检查指导,各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第二阶段:从6月上旬至10月下旬,各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并进行自查;第三阶段:从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省检查组赴各市检查;第四阶段: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省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并对各市打分排出名次,通报检查结果并上报省政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执法检查各项工作。各市政府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省(中)直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的自查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附件: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涉及的相关文件

  附件

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涉及的相关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3〕60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5号)

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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