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男绑架女店主索要200万获刑

25.02.2016  14:04

  盯上开豪车的女店主,他多次跟踪踩点并绑架女店主,索要200万元赎金,并威胁对方不准报警。

  近日,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显示,被告人因涉嫌绑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40岁的吉林男子张亮,初中文化,无职业;35岁的丁波和他来自同一个地方,也没有正式工作,两人经常在一起琢磨咋弄钱。

  2013年8月、2014年6月,张亮、丁波两次来到大连开发区,企图实施绑架未果。

  2014年7月初,张亮、丁波经多次跟踪、踩点发现,张丽独自经营一家服装店,每天独自驾驶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上下班,两人便决定对其实施绑架。

  张亮、丁波准备了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10日晚8时许,环顾四周无人,两人以买衣服为由进入张丽经营的服装店,丁波趁张丽不备从背后将其按倒在地,用胶带缠绕封堵张丽的双眼、嘴,并捆住其手脚,期间,因张丽极力反抗,张亮手持尖刀将张丽右大腿划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丁波则将张丽放在吧台上的钱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及苹果手机揣进衣兜。随后两人将张丽抬进店外吉普车内驾车逃离,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拉树房一带藏匿。期间,张亮、丁波多次强迫张丽给其丈夫打电话索要200万元赎金,并威胁其不准报警。

  同年7月11日上午,丁波怀疑张丽家属报警,遂独自逃跑,张亮继续控制张丽,又向张丽家属索要10万元赎金。当日下午2时许,张亮驾车到双方约定点取赎金时,被当场抓获,张丽被解救。同年7月15日,丁波也被抓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亮、丁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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