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绿色发展 营造生态宜居美丽家园

28.03.2016  11:13

   

第一节  推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

  以节约优先、减量化再利用为基本方针,实现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形成节约资源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强化重点领域能耗强度、能耗总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进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全面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节能标准化示范等重点节能降耗工程。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广居住建筑节能率75%和公共建筑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积极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推进城市公交和出租车“油改气”。加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农业生产设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强化节能评估审查。 

  节约集约利用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建设用地标准控制、节地评估、竣工验收、监管核查、考核评价等五项制度,构建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建设,大幅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水平。运用减量化、资源循环利用、低碳等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建设,推进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大连设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本溪、阜新资源综合利用国家“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二节  提高环境质量

  以保障人的健康为核心、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防控环境风险为基线,突出大气、水、土壤三大重点领域环境治理,实施防治行动计划。 

  继续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治气治霾,改善空气质量。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气化辽宁工程。严控工业堆场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和交通扬尘。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黄标车。推广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治理工程,深化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危化品)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继续实施碧水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深化辽河、凌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辽河、凌河生态廊道。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严守近岸海域自然岸线生态红线。到2020年,14个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市、县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大力实施沃土工程。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组织实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逐步建立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建立严格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分类管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和流转土地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节  加强生态建设与修复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植被恢复、自然景观改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为重点,强化保护与开发。 

  继续实施青山工程。实施青山保护分区管理,推进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程,开展青山动态监测。大力开展增绿行动,增加全省森林面积,重点实施东部山区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和村屯绿化工程。加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与监控,维护本地生态安全。 

  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与地质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防灾能力。统筹协调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有序关闭退出资源枯竭煤矿。加强尾矿库排查治理。 

  加强水生态综合治理。制定实施大伙房水库、浑江水库、观音阁水库、碧流河水库、卧龙湖、水丰湖、白石水库、锦凌水库、盘锦辽河口湿地、大麦科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整治和修复,加强海岸防护林建设,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等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 

  推动国土综合整治。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序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加大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力度。加强海岸带和海岛国土综合整治。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综合整治,推动重点整治与生态修复相结合,促进区域生态功能恢复。 

  加强生态保护。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防风治沙区和资源开发区等为重点,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与生态补偿。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继续推进国家低碳试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增强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能力。 

第四节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

  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决策、法制管理、道德文化的制度框架。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在禁止开发、限制开发、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区域,实行不同的用途管制。推进碳排放权等环境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长效机制。 

  健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生态价值评价、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资源环境离任审计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加快辽河流域、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大连市和本溪县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高全省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