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分别从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几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辽宁省本级政采资金实现“全链条”规范管理

01.07.2016  13:02
  辽宁省财政厅日前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其中规定,对辽宁省省本级的政府采购资金,将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管理。

  《办法》分别从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几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对于预算编制环节,《办法》规定,省本级采购单位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各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并编制形成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办法》明确,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有计划地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明确了项目办理时限要求:即,对于列入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采购单位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计划的申报;对于在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采购单位应于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采购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按照申请预算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采购品目、数量、基本配置要求等具体需求。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需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支出,如物业费、网络租赁费等经常性项目支出,可在预算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先行办理采购手续。如:《办法》中规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前需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支出,采购单位可填制《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实施申请表》,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于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资金,待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采购单位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将下达的预算指标与先行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相关联。

  在资金支付环节,《办法》要求,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被录入到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后,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合同信息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包括财政授权支付和采购单位自行支付。使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使用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尤其在政府采购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环节,《办法》规定,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所包涵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全部录入完成后,采购单位必须做结项处理。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将会同国库处(收付中心)以及采购单位定期核对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数额,并向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提供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结余金额,由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下达调减指标,收回总预算。采购单位使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实施采购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由原采购单位继续使用。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过程中,不得为减少结余资金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及数量。

  此外,《办法》提出,对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在预算指标下达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于连续两年仍未实施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调减预算指标,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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