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法少钱 难保古村落

06.03.2015  16:46

    “在传统村落当中,产权私有的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同样占很大比重。政府也应该对这一部分产权私有民居投入资金加以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文化厅厅长张妹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此,她带来了《关于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投入奖补机制的建议》。这是她继2014年两会关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古村落保护之后,提出的又一针对古村落保护的提案。

  同样关注古村落保护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连续十年,他的两会提案只有一个主题,那就是古村落保护。

  今年,他带来了《建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学习〈文物法〉和〈非遗法〉》的提案,建议政府部门建立依法保护文化遗产问责机制,将文保执法列入官员考核。他强调,“今天是我们抓住传统的最后一个机会!

  此外,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就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农村文化建设缺失等提出提案建议。代表委员就古村落保护中的法之痛、资金之痛,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法之痛

  专项保护法律缺失,现有法律执行缺位

  冯骥才表示,近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更加重视,以及知识界和社会呼声日甚,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较比先前得到较大改善。但与此同时,城市历史遗存和传统村落受到破坏时有发生;那些未受到破坏的,也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大量珍贵非遗仍然面临消亡。

  “文化遗产是由政府管理的,造成如上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于文化遗产的意义与不可缺失的精神文化价值的无知;还有重要一点,就是不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甚至根本不知道我国有国家《文物保护法》与《非遗法》的存在。”冯骥才说,这种无知造成文化遗产大量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施行。这两部法对文化遗产的性质、范围、保护准则、责任人都有明确法律规定,并专设了“法律责任”的条款。

  目前,国家文化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文物保护法》、《非遗法》形成两翼,国家层面还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其实,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欠缺的问题,早在今年地方两会时,就引起了地方代表和委员的关注。

  河南省政协委员胡新峰就表示,“他们只顾着除旧建新、拆院上楼,把应该保护的有形和无形的传统文化弃之如敝履,导致优秀的民间工艺失传,优良的民俗民风断线。”一些地方甚至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行列的文化遗产也毁灭拆填,造成千古遗憾。

  另外有代表表示,古村落保护法律政策不完善。目前,传统村落的保护虽已有全国性的《文物保护法》和《非遗法》,但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存的传统村落则还缺少专门的保护法。

  贵州省政协委员就呼吁立法保护贵州古村落,将“应对火灾之患”列为古村落发展保护的首要议题,呼吁对古村落的消防安全进行规范,并建议从省级层面制定保护古村落和少数民族村寨的专项法规。

  资金之痛

  覆盖不全,已有资金使用缺乏针对性

  2014年,对于古村落来说,利好消息不断。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启动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投入114亿元补助资金,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给予300万元补助。

  专项资金对于古村落的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项目带来了利好。但长年关注古村落保护的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工艺美院院长潘鲁生则强调,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落到实处,落到每一户的房屋修缮,落到每一户村民的实际需要上。

  不少委员表示,对于古村落保护所需的庞大资金额来说,专项补助资金杯水车薪。同时,大量产权私有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的命运更加严峻。

  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私人产权的文物。在这种政策制约下,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修缮的古民居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经济能力,又难以获得政府资金补助,而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在安徽歙县,根据文物局不完全统计,境内遗存的1911年前各类民宅有1900多幢,这些民居大部分产权属于私人,古民居和相关文物在私人手中被破坏或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同样,在福建、江苏等地,大量私有产权的古村落民居也面临着上述问题。苏州杨湾村现存的大量明清建筑,就是如此。

  对此,张妹芝建议,各级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有必要探索建立资金投入的奖补机制。

  一是建立财政资金专项补助机制。鼓励支持村民对产权私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保护维修。

  二是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通过社会募捐、自筹、吸收投资、信贷等方式建立保护基金,可以采用“先修后补”或“事前垫资”等方式进行支付。

  三是探索实行产权转移的保护方式。对于历史价值较高、亟须进行保护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当产权人无力承担修缮经费时,由当地政府主导,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置换或租赁、购买等方式,由政府出资或集体垫资进行保护修缮。

  四是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定期选择外观协调、质量过关、程序规范的维修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相关链接

  古村落保护模式

  景点式

  把分散的经典建筑和文化要素在一处集中,以集聚效应加强保护,完全变成旅游景点,如乌镇。

  原生态式

  彻底保留当地的原生态生活方式,不主张大力发展旅游业,如安徽黄山地区查济古村。

  景观式

  在保留古村落架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加固、整修或开发,部分可用作旅游资源,如婺源。

  分区模式

  保持原有古村落不变,在旁边建设村民居住生活的新区,老城与新区分开,保留古村落的原汁原味,如丽江、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