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考虑供水成本和缺水程度定水价

27.11.2018  10:23

  水价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稀缺程度;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能够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省人大常委会11月26日审议《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上述内容。

   实行水价调节机制

  不同水源分别分类计量

  条例草案提出,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调节机制,水价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稀缺程度。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再生水价格根据其水质和用途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能满足需求的禁止取用地下水

  条例草案提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重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游泳、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优先使用工程供水。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能够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已经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除外。

   供水企业接漏损报告后

  未及时抢修最高拟罚五万

  相比初次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处罚力度。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未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或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利用尾水,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而未使用等情形之一,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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