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联合证监局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16.07.2019  11:30
        辽宁高院近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随着经济发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日益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既能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能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意见》共分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办理流程等7个部分,33条。《意见》明确,诉调对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和司法引领等4项原则。为发挥调解源头化解矛盾作用,辽宁高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制度,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将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及辽宁调解工作站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录,同时建立证券期货特邀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意见》明确了委派和委托两种调解方式。关于证券期货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委托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法院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调解组织自主受理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行申请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意见》明确了示范判决和小额速调等工作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法院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做出判决,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或符合协议确定的计算方法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意见》还就办理流程及保障措施等作出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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