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24.08.2015  10: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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