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1个月“胶囊旅社”刚住3天就被撵

15.10.2015  10:44

王先生入住“胶囊旅社”,工作人员为其开具了押金收条

■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赵威 摄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赵威)“我到沈阳考试,本打算省点钱选个小旅馆在胶囊舱里将就一个月,结果住了3天,就被拒之门外了。”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沈河区文萃路附近的顺旅太空仓青年旅社订了一套太空舱“胶囊客房”,交付房款和押金后,因拒绝向店方交付二次追加的200元押金,无法正常入住。

10月底,王先生要在沈阳参加托福考试,“十一”期间,他通过某网站查询到一个太空舱旅社的订房信息,打算订一个月太空舱客房安心备考。

王先生称,10月7日,他一次性向顺旅太空仓青年旅社工作人员交付了1000元,其中包括800元房款和200元押金,旅社工作人员为其开具了一张押金收条,约定一个月到期时归还押金。10月9日晚上,为其开具收条的男店员找到他,并提示其称,收条需要收回,由旅社老板重新开具。

王先生随后向自称旅社老板的男子询问,但男子要求加收其200元押金。

“对方说旅店押金应收400元,不交款就不能住下去。”王先生说,对于自称旅社负责人的男子提出的上述要求,他不能接受。

10月12日、13日和14日,记者和王先生接连三天来到顺旅太空仓青年旅社,大门紧闭,立在门外的鞋架上摆放着十多双鞋子。王先生多次敲门,旅社内无人应答。

目前,王先生已向工商部门投诉。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消费者王先生在入住旅社前,如已提前付清整月的房租,可视为其与旅社建立一个长期合同关系。消费者交付押金后,收到了旅社工作人员开具的押金收条,双方合同成立后,店方向房客追加收取押金,相当于额外增加合同条款,店方如果以房客不交押金为由,拒绝房客入住,其行为属于单方违约,旅社应承担单方违约责任,消费者可要求旅社退还余款或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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