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梗患者办住院后在家猝死 医院担责20%赔偿近3.8万

07.11.2016  18:37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脑梗塞患者在办理住院后,在家中猝死。

  近日,法院对这起医疗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赔偿各项费用近3.8万元。

  患者办住院3天后家中身亡

  患者李某于2014年1月23日到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做了核磁共振检查。2014年1月24日,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李某出具了入院通知书,该入院通知书的入院诊断一栏中写明“脑梗塞”。

  收到入院通知书后,李某的亲属于当日下午交纳了住院押金,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到患者亲属交付的支票后,向其出具了预收住院医疗款收据,金额14125.80元,缴款单位为沈阳市胸科医院,押金形式为支票。

  不料,三天后,患者李某在家中死亡,死亡时83周岁,沈阳急救中心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之后,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145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丧葬费24555元、返还已收医疗费14125.80元。

  医院存在一定过错担责20%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与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而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能及时对已办理住院手续的病人进行救治,尤其是对于李某这样年事已高,且已被诊断为脑梗塞的患者,医院应当预见到患者病情存在的危险性,如不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救治,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却未对李某进行任何救治,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李某办理完住院手续后,已告知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及时带患者到病房进行检查,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患者本人或家属如患者离开或不及时到病房检查、救治可能产生的后果。也正是由于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李某办理完入院手续后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检查救治,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李某在家中发病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的后果,对此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李某的自身情况,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程度,由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为宜。因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对李某进行任何的诊疗行为,没有产生医疗费用,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该笔住院押金退回给支票的出具方沈阳市胸科医院并无不当。故对李某家属请求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向其返还医疗费14125.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29082元、丧葬费49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37933元。

  宣判后,李某家属以医院承担20%的责任过低、精神损失费过低为由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走访

  患者办住院后离开

  医院:管理“很为难”

  在医院办理住院后,有些患者会离开医院,在家休养,甚至有的还在上班。

  这是因为一些病在门诊不属于报销范围内,所以一些患者为了报销费用,苦等床位或请求医院为其办理住院。此外,有的人患小病,在门诊看病不能报销,真的请假住院单位又要扣工资,所以他们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每天照样可以上班。

  这样的行为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医疗资源相对紧张,不仅占用了医疗资源,还使医保基金无端浪费;另一方面,有些患者在医院外出了事,会找医院“算账”。

  记者采访了沈阳几家医院的医护人员,他们多数隐讳地表示,患者办理住院后离院的情况有时会发生。一名不愿具名的医生表示,各家医院住院部的管理都会规定,不能让患者擅自离院,但实际情况却有些难办,一些人托朋友关系来办理了住院,但非要离院回家,也没法拦着,而若要让患者签订一些“免责协议”,患者又不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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