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创的商誉能否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26.02.2015  16: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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