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09.11.2015  11:37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通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通知》要求,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各地(州、市)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临时救助方式要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各地要全面推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状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