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芝旭:修改相关法规严惩不正当竞争

10.03.2015  02:47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给企业松绑,为企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奋战在商业战线的一名企业领导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刘芝旭对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深恶痛绝,呼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

  经过调研,刘芝旭发现当前零售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一些零售商为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一些具有一定渠道优势和市场规模的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和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供应商自主经营、自由经营的权利,侵害了其他零售商正常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权利,也侵害了消费者自主消费并获取优惠价格的选择权。

  刘芝旭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已经很久了,相关法条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对违法行为的表述也不是很详尽,既不能有效制止不法行为,也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近日,国内外多个品牌供应商投诉国内某大型零售商不顾品牌供应商意愿,擅自采取提高扣点、停止支付销货款、禁止供应商正常销售商品等手段,强迫供应商停止与同业其他商家合作。这种垄断市场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背离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理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该法对于上述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不法经营者造成可乘之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上述行为违章,但是规定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为加大打击力度,刘芝旭建议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零售商为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垄断市场行为,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要加大处罚力度。参照国际惯例,提高罚款额度,借鉴香港《竞争条例》,对上述行为罚款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度营业额的10%为上限,罚款期最长为连续三年;情节严重的,应当规定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