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必须明示驻店药师的有效证件

08.12.2014  12:20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记者徐月姣报道 驻店药师有效证件须在药店明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近日,《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颁布并实施。《细则》还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三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组成。《细则》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申请核发许可证时对驻店药师进行登记,并在开业后将其有效证件在经营场所明示。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县以上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在县以下地区的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在企业具备固定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签定固定供货协议或委托配送协议,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前提下,单体药店可不设仓库,但其药品应全部上架或按规定冷藏存放,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

未设置药品仓库的,须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应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采购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置药品仓库。《细则》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标志明显;经营非药品的,应设非药品专售区域,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并设置明显的非药品专售区域标志。处方药经营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在药品营业区显著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明示服务公约,公布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和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同时要在店堂内明示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营业员应佩带服务卡并标明职称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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