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出台《营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11.01.2017  20:37

12月16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营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53号),标志着《营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今年市人大张翠琴等16位代表提出了出台《营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建议,被列为2016年市人大重点议案。这一建议的提出恰逢其时,市食药监局高度重视于3月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精干力量设立专门调研写作班子,利用3月、4月两个月时间着手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外省市相关文件,起草了《办法》。

办法》共分6章40条,将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并采取不同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措施:对A级生产经营者(守信),以主体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安排日常检查频次。同时,可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将其作为政府招标采购、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连续2次获评守信等级的,可公开企业良好信用记录。对B级生产经营者(基本守信),实施主体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做好日常监管,正常进行产品抽样检验,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对C级生产经营者(失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约谈或突击检查,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自查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重点对其开展案后回查,检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对D级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将其列为监管重点对象,每年至少对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和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严重违法人员限制其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的出台,对于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食品不安全因素,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余功斌市长对市食药监局积极融入大局主动作为,出台《办法》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是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切实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建立诚信政府、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措施。他指示市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抓好《办法》的实施,总结经验,为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尤其是营口自贸区制度建设提供有效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