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局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18.06.2015  11:11

  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口市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拟制出台了《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开具发票、欠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列入税收“黑名单”,相关责任人个人信息也将被“曝光”。“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和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而且会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的信息一并公布。
  列入税收黑名单范围为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和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指纳税人偷逃税款,在稽查部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又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的;二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又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的;三是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又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的;四是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当年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五是使用发票管家系统开具发票,当年超过2次以上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六是虚开发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是转借、转让发票和恶意冲票的;八是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10万元(含)以上,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欠缴税款1万元(含)以上的欠税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九是符合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条件,应申报未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将会被采取从严惩戒措施:一是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三是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四是严格限量供应发票或停供发票。
  从2015年6月1日起,营口市局将每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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