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不降反升 新政落实亟待细则出台

13.06.2016  17:37

  5月1日起,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5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湖北调研农商行,详询营改增后金融机构税负变化。他重申,“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金融行业要力戒税负增加转嫁实体经济。
  笔者认为,落实好总理这一要求,解决银行业税负上升及税负转嫁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更多细则,将这一新政的目标落到实处。
  银行业“营改增”后税负提升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据测算,尽管有进项税可做抵扣,银行业的整体税负仍将有大幅上升趋势。
  这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税基拓宽,征税业务范围变广,以往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变窄;二是税率提升,由营业税时代的5%提升到增值税的6%;三是税种变化,从地方税变为国税,税收征管的“弹性”可能降低。其中,前两点对税负提升的影响最为直观;而根据实际调研,对银行业税负影响最大的是第三点。
  其税负大幅上升的逻辑是,一方面,贷款业务的定义范围大幅扩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信用卡透支,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按照贷款服务以利息收入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免税范围则大幅缩小。在营业税时代,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暂不征缴营业税。而《通知》收窄为线上的同业交易才能免税,这意味着占比90%左右的线下同业业务无法免税。而部分后起的金融市场创新业务,过往在地方上事实免税,在《通知》中则被直接认定成为贷款业务而需全额征缴增值税。
  此外,在营业税时代,税收征管的弹性较大,在银行税收贡献较大的情况下,部分业务很多地方税务部门不征收或者象征性征收,而“营改增”后这样的弹性可能消失。
  在营业税时代,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县及县以下的农合行、农商行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实际税负大致在营业收入的6%以上。央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曾在2014年进行过测算,在税基不扩大的情况下,银行业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加重1.6%。如果算上此次税基扩大因素,实际增加的税负可能会远超这个数字。
  税负变化对银行业的冲击及建议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本已较重,且近年来多数银行净利润增速不断放缓,少数银行盈利已经出现负增长。若本次“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大幅提升,逻辑上既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也不符合今年政府工作目标关于“降成本”的要求。
  商业银行毕竟是盈利性机构,税负大幅增加最终还是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实体经济。更进一步,这也不符合“防风险”的底线思维。此外,税负增加,降低银行业通过利润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将削弱国际竞争力。
  4月29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达,确定政策性金融债及质押式回购的免税地位,迈出积极一步。下一步,还应出台更多的细则:如,进一步明确“与贷款服务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的界定,建议除必须列入的与贷款服务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手续费与咨询费外,其他管理费、服务费等均不列入此类费用,以减少该类费用的名目,增加可抵扣的费用。如,对如何区分金融商品转让与股权投资转让业务需做出更详细说明,建议将介于两者之间的业务更多地归属于股权投资转让业务,从而给予更多的免税可能。如,对不同类型金融商品买入价如何确定以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含税或不含税销售额如何确定,也应出台具体的计价和计算方法。
  此外,对银行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如何征收增值税等问题,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农村金融机构,建议延续此前税率上的优惠。同时,建议继续保留营业税时代较大的征管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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