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经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6.05.2015  16:32

 

各区县(市)农林(经)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现将市农经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林业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1日

2015 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推动“三高农业”发展,加强“三带”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发展高端精品农业,着力提升农业发展水平

1.鼓励花卉、食用菌、水果等精品温室小区建设,对当年新建并生产的连片设施面积10亩的小区,每个补助10万元。

2.支持当年发展花卉、中草药、浆果等经济作物及引进新品种经济作物,对连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3.支持取得优质稻米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单位建设稻米生产基地,全市择优选择5个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高品质稻米生产基地,每个补助3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工厂化种苗项目,对在我市注册从事蔬菜、花卉、树莓、蓝莓、食用菌等种苗(菌种)生产企业,当年销售给我市农户优质商品化蔬菜、花卉种苗达到500万株,树莓、蓝莓种苗达到400万株,食用菌菌种达到200万袋(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当年销售给我市农户优质商品化蔬菜、花卉种苗达到1000万株,树莓、蓝莓种苗达到800万株,食用菌菌种达到500万袋(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

5.支持水产精品鱼苗种引进,对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生产企业当年引进名特优种苗,种鱼引进费用在50万元以内部分,按30%给予引种补贴;苗种引进费用在200万元以内部分,按10%给予引种补贴。

6.对提供优良种畜禽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的优良企业,其中:种猪企业年提供种猪达到1000头或商品仔猪4000头,肉种鸡企业年提供父母代种鸡达到100万套或商品雏200万只,蛋种鸡企业年提供父母代种鸡达到50万套或商品雏60万只,种羊企业存栏达到1000只,肉种牛企业存栏达到100头,当年新增设施设备投入达到8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20万元。

7.对我市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的畜禽生产企业当年从国外引进本企业生产使用的优良畜牧品种,包括原种猪、种牛(不含奶牛)、种羊、祖代鸡、牛胚胎,按引进额30%给予补助,各品种单体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每个畜禽生产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引进其他品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8.对生产设施完备,技术力量雄厚,发挥较强育种作用的种畜禽生产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核心育种场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

9.支持农村经济林建设,对当年新植经济林(寒富苹果、榛子),每亩给予苗木补助300元。

10.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开展标准化生产,对当年每获得1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0.3万元、1万元和3万元。

11.鼓励创建农产品优质品牌,对每获得1项国家质监部门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原产地称号的农产品,给予区县(市)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按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12.鼓励农产品出口创汇,对在我市注册、当年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出口额年增量的3%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13.当年农产品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出口额与上年同比持平或增长的企业,对当年取得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部分,按同期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二、发展高效特色农业,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14.对当年每新建一个高标准温室(设施面积1亩),对建棚者根据贷款额度按央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每亩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15.鼓励设施小区建设,对当年新建一个连片设施面积20亩的高标准温室小区,每个小区补助12万元。

16.鼓励规模发展高标准温室小区,对当年新建连片设施面积达到150亩、250亩和500亩的高标准温室小区,分别增加补助2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立项申报制的方式,对设施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和1万亩以上规模的乡镇,对其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以奖代补,最高补助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

17.支持旧棚区改造,对每改造一个连片设施面积20亩的旧棚温室小区,达到高标准温室小区标准,每个小区补助10万元。

18.对新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期不超过2年),投入达到1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高标准连栋温室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19.对占地10亩以上,新址新建,符合防疫和环保相关要求,养殖舍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每个分别补助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

20.对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特色经济林(榛子、杏、梨等),当年发展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且全乡规模达到1万亩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20万元,用于井、电、路、储藏等设施补助。

21.对当年在林下进行中草药、山野菜、食用菌种植、培植等,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林下种植小区,每个小区补助3万元;对当年林下养殖(鸡、鸭、鹅等)场地面积100亩以上且养殖数量在10000只的林下养殖小区,每个小区补助3万元。

22.鼓励建设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对面积达到300亩、基础设施(不含土地)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园区,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23.鼓励发展休闲采摘,每年择优扶持20个休闲采摘园区,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单体林果采摘园或占地面积50亩以上的单体设施采摘园区,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对采摘品种5个以上、采摘期半年以上高标准采摘园区,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万元。对已享受政策扶持的采摘园区,在核定奖补资金中予以扣除。

      24.鼓励村级休闲农业发展,对农家乐数量达到5个以上、采摘及垂钓等休闲农业用地面积占村面积10%以上的休闲农业专业村,择优选出前10名,每个村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用于发展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发展高产生态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25.支持粮油高产创建综合示范区建设,对20个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万亩粮油高产创建综合示范区,每个补助20万元。

26.支持寒富苹果生产示范园建设,在全市寒富苹果主产区择优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园8个,每个建设规模100亩以上,采用统一施肥、统一打药标准,采用高纺锤形整形,生草栽培、节水灌溉、矮化栽培、水果套袋、水果字模应用技术,采后储藏技术,促进农民栽果致富,每个生产示范园给予补助资金5万元。

27.支持水产养殖发展,对水产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用于发展水产业贷款,贷款额度在400万元以内部分,按央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期贴息补助。

28.支持农业科技共建项目,根据全市农业生产科技服务的需要,选择不超过25个农业科技项目,由省、市农业专家服务团提供科技服务,对一般项目的专家服务团和项目基地给予总计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技术先进性强或由院士参与的重点项目加大扶持力度。

29.支持设施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择优选出10个占地500亩以上、集成使用6项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当年投入100万元以上、累计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园区,每个园区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

30.支持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在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规划区域内择优选出10个连片1000亩以上、实行标准化生产、当年投入100万元以上、累计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粮油和特色作物园区,每个园区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

31.对在养殖专业村或养殖业密集区内当年建设投入达到300万元,以畜禽粪便为原料,新增年加工能力达到1万吨的有机肥或新型燃料项目,对新建厂房等基础设施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新购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32.支持区县(市)生态林建设,对达到1000亩以上,当年宜林荒山荒地营造生态林(含乡村周边),按其苗木费每亩最高补助500元;对农村造林项目得到中央、省支持的,给予配套支持。

33.开展青山工程建设,对青山工程围栏封育,达到省要求建设标准,省财政给予我市实际补助政策低于50元/米补助部分,市、区县(市)各承担50%;对闭坑矿山生态治理,省每年给予我市实际补助政策低于3.5万元/亩补助部分,市本级给予1万元/亩补助,不足部分区、县(市)自行承担;对25度以上坡耕地还林发展经济林(寒富苹果等)的市本级当年一次性给予300元/亩的苗木补助,生活补助在省补助5年的基础上延续三年,每年给予160元/亩的生活补助。

34.支持乡级农产品监管站(区域站)监管能力建设,对当年通过省级达标验收的乡级农产品监管站(区域站),每个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2万元。

35.支持区县(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资质认证,对通过省级计量、资质认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

36.支持各区、县(市)开展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支持开展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农业投入品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对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和10万元。

37.支持秸秆处理与综合利用,对购买秸秆粉碎还田机、四行以上指夹穴播式免耕播种机、深松机、捡拾压捆机、四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100马力以上四轮驱动轮式拖拉机等农机具,在国家补贴标准基础上,另按国补的40%给予市级补助。

38.对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企业年生产加工成型燃料达到1000吨以上的,其新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39.对已建成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企业,当年实际生产加工成型燃料达到2000吨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吨,增加补助5万元。

40.对新购置使用以秸秆为燃料、国家认定合格的炉具设备,给予一定补助。

      41.当年新建青黄贮窖2000立方米以上,按窖容积给予50元/立方米补贴,最高补助50万元。  

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42.鼓励农村改革,对2014年以来承担市委、市政府农村改革工作任务“7+1”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模式试点、工商企业流转农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试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试点单位,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

43.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对当年在土地流转中心备案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新增流转土地的村、5000亩以上的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符合国家土地流转政策的,根据土地流转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及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44.鼓励新型农民创业,培育生产经营带头人,对当年有突出贡献的前20名产业带头人授予“优秀产业带头人”称号,给予1万元物资奖励。

45.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对土地规模在150亩以上(近郊70亩以上)、具有固定场所或简易库房、具有拖拉机等小型农机配套设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管理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种养业示范家庭农场,全市评选40家,每家给予补助6万元。

46.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实施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厂房、设备购置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达到80万元以上,每个合作社给予以奖代补资金8万元。
    47.对用于A级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新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部分,按央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48.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作用,对当年新增2A、3A、4A(高级社)、5A(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

49.鼓励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当年新建农机具库房,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的,择优选择20个,每个农机具库房给予10万元补贴。

50.对我市担保机构,为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且担保费不超过2%,对融资贷款担保机构当年发生贷款担保部分按2%给予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对已享受政策存续贷款担保部分(不含展期贷款担保)按1%给予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51.鼓励农民致富、打造经济强村,按照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绝对增长量、主导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比重进行排名,对在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产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综合排序前20名的村,授予“农民致富强村”称号。给予村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用于村级公共建设支出。

52.鼓励区县(市)引进重大农业项目,对每引进一个一年期内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分别给予区县(市)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53.鼓励区县(市)深化农村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对区县(市)发展设施农业、都市农业、农产品加工、畜牧业、林业、农民增收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序,评选按区、县两类分组,对各组第1名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万元,对各组第2名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相关工作经费补助。

五、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切实发挥农业资金效能

54.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在市政府确定的计划及资金额度内择优安排。对重大投资项目和超出计划资金额度项目,根据支农资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55.对同一项目,国家、省、市财政支农、农业开发、基本建设、科技等给予专项补贴的,原则上从高不兼得。

56.对各项扶持政策,按应达到的标准,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及验收细则。

57.本政策由市农经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8.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