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森林防火问责,到底难在哪?

22.12.2014  11:31
                                                                作者:本报记者 王胜男 本报通讯员 闫厚
  
  12月2日,第六期森林防火专职指挥论坛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一场关于森林防火责任追究问题的讨论就此展开——
  (头,已审)落实森林防火问责,到底难在哪?
  一场林火甚至可能烧掉“乌纱帽”,实行问责制度后,森林防火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了——这是不少地方领导干部的切身感受。
  而与压力成反比的是:森林火灾的发生次数和造成的损失下降了。从国家森防指办公室获悉,2009年-2013年,全国森林火灾发生次数为30027起,森林受灾面积为13.4万公顷,与前一个5年相比,分别下降46.9%和81%。
  问责的“紧箍咒”效应明显:各级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强,各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并得到落实,森林防火经费投入明显增加,森林防火意识显著增强。
  尽管如此,各地在具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
  机构尴尬影响问责力度
  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被奉为各地推进森林防火工作的最有力抓手。
  《条例》明确了“谁来负责”,但谁来问责?向谁问责?
  《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将问责“走出去”的焦点指向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问责的主体是“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问责“走出去”的方式是,有所列6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与会代表普遍反映,《条例》并没有写明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制,如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不明确,所列的“6种行为”不能全面覆盖森林防火工作的各个环节,因此在追责时往往缺乏具体依据。
  更为尴尬的是防火机构权责不对等的问题。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各级政府成立的协调议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设在各级林业部门,具体工作由林业部门的防火办负责。“县防火办主任是个股长,却要协调其他科级或处级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工作都不容易,更别提问责了。”一位参会代表无奈地说。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政府非常设机构,不具备行政监察职能。各地在开展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工作时多与监察部门联合进行,但尚未形成长效机制,如果今后缺少了监察部门的介入,森林防火行政问责的力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弱化。
  问责力度轻重难以把握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森林防火问责的标准过于笼统,现实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以海南省为例。自建省以来,海南仅在1993年进行过一次森林火灾问责,此后再无。近年来,海南省虽未发生过重特大森林火灾,但每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却有100起左右,这与一些地方政府对森林防火认识不到位、防火机构队伍不健全、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不无关系。
  问责处理得轻了,容易使问责流于形式,难以起到警示的效果,反而伤害了问责的严肃性;处理得重了,又容易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梳理近年来各地森林防火问责的案例,被问责的多是乡镇干部和基层林业部门主管森林防火的干部。(副)乡镇长、林业站站长、林场场长、防火办主任都成了容易受责的“高危职业”。
  “他们冲在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线,没有赴火场补助、没有特殊岗位津贴、没有值班补助等,但在森林防火问责时却首当其冲。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基层?”座谈会上,有代表这样质疑。
  怎样让问责的结果令大家心服口服?各地也在不断探索。黑龙江森工总局建立了具体的问责指标体系,大大增强了问责的可操作性。吉林省每年进入春季森林防火期前,省政府都会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负责人名单,将责任明确到人头,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长效问责期待法规支持
  目前各地开展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依据主要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湖南、河南、广西和宁夏等省(自治区)已相继制定并实施了《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重点整治县管理》等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其他省(区、市)也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开展了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工作。
  但是,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相关办法或规定,各地在落实问责时难免“底气不足”。座谈会上,不少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相关办法或规定;但也有代表认为,目前时机尚未成熟,因为森林火灾毕竟是一种自然灾害,受当地的林情、社情、地形、气候等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难以制订统一的问责标准。
  尽管困难重重,但依法治林、依法治火的主流趋势逐渐清晰,问责“走出去”将毫无疑问地成为森林防火工作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