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销售标识不合规 超市十倍赔偿消费者

16.03.2016  06:07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周贤忠)沈阳某超市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该承担何种责任?3月14日市法院公布的一件案例显示,法院认为超市未尽必要的进货查验注意义务,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十倍葡萄酒价款5400元。

  2014年3月15日,张某某从某超市购买美国产干红葡萄酒5瓶,每瓶108元。该酒中文标签左下方注有“含微量二氧化硫”字样。张某某认为,超市出售的该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举报至沈阳市沈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已责令超市整改,现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十倍赔偿。

  超市辩称,其在和葡萄酒厂家合作时,已经要求厂家提供该涉案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卫生证书等相关资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卫生证书上已经明确写明涉案产品符合我国食品产品要求,经检验合格,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超市并不知晓涉案产品存在标签问题,不应支付十倍赔偿款。

  法院认为,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执行。本案中,涉案葡萄酒在标签标识中对食品添加剂“含微量二氧化硫”未能在成分或者配料表中标注,且在标签外瓶身上标注的“含微量二氧化硫”的字体过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销售该涉案食品时尽到了必要的进货查验等注意义务,对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明知”,应承担本案争议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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