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轿车不明原因出现凹坑 责任谁来负(图)

26.11.2014  12:34

  11月1日,家住东城区兴和湾小区的马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自己停在小区内的轿车不明原因出现了凹坑,马先生觉得自己的车位是向物业租来的,车辆出现损坏,物业有责任承担维修费用,但这一要求遭到物业方拒绝。3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轿车莫名出现凹坑

  据马先生说,他在小区内紧挨居民楼的位置租了一个停车位,1日早上他到停车位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轿车后车门上方出现了一个硬币大小的凹坑,他立即找到物业反映情况。

  马先生表示,停在自己车旁边的一辆轿车也受了伤,受伤部位是左前车门拉手的上方,凹坑的情况比自己的车略严重。马先生说,物业听到情况后首先报了警,然后调出了前一天的录像,由于夜晚的光线不太好,摄像头又被树枝遮挡,所以没查出轿车出现凹坑的原因。马先生认为自己向物业交了1000元的租金,所以物业应该负责。

   物业说车损自负

  11月3日下午,记者来到兴和湾小区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女士说:“我们之前签过协议,车损要车主自负。”李女士说,协议一式两份,在协议中明确写明了,物业收取的1000元停车位租金是泊车位管理费,车辆停放期间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物业可协助业主报案提供证据,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女士表示,停车位的土地是建筑区化内公共用地,物业只负责车位的管理和正常养护,比如更换车位锁、打扫卫生等事项,物业收上来的泊车位管理费是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使用的。另外李女士还表示,会继续查看监控录像,协助马先生寻找线索,如果马先生不认可,则需走法律程序起诉解决。

   律师表示协议有效

  针对马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杨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青乐。杨青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关于停车位的协议是生效的,也要按协议约定执行,物业收取管理费属合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