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拟实行清单管理

19.10.2017  07:55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拟实行清单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拟实行清单管理;一套申请材料能解决的,相关联审批部门不得要求行政审批中介组织或者申请人重复提供。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1月10日前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拟实行清单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委托或者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辽宁拟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清单需要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置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涉及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

  行政审批中介要与主管部门脱钩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当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应当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逐级报省审改办批准。

  在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方面,拟提出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之间设置的前置审批条件必须依法设立,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一套申请材料能解决的,相关联审批部门不得要求行政审批中介组织或者申请人重复提供。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增设中介服务事项; 不得将清理规范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不得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强制限定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不得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要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上涨较快或者有明显上涨时,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中介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等违法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不予采信其出具的中介服务结论”等方式的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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