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实施 “告官还要见官”有了法律保障

21.03.2015  15:20

  “原先找被告单位领导不好找,只能见到法律文书和代理律师,现在在法庭上能见到被告单位领导,可以把事情好好当面说道说道了。 ”说起3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起诉沈阳市社保局支付抚恤金的行政案件,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汪素珍竖起大拇指。

  民告官在百姓生活中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让汪素珍颇有感触的是,开庭当日,被告席上除了委托律师外,沈阳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丽波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出庭应诉。这只是我省法院助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化解“民告官不见官”难题的一个缩影。

  去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普遍较低,“告官不见官”是极为常见的现象。据省法院在2013年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的专题调研来看,当年,全省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6531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84件,出庭应诉率仅为2.8%。

  “行政机关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法治观念不强,对行政权力接受司法监督有抵触情绪,放不下架子,怕丢面子是应诉率低的主要原因。此外,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参与被诉案件的承办,既不了解案情,又欠缺诉讼能力和技巧,即使出庭应诉也常常是不出声,达不到效果。 ”省法院行政庭庭长许福庆分析道。

  为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省法院进行专题调研并撰写了推进出庭应诉工作的司法建议书。去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67件,出庭应诉率已有了显著提升。

  截至去年底,全省已有11个市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其中,沈阳、葫芦岛、盘锦三地已基本实现了常态化运行,尤其沈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率已达到了11%。但与南方一些发达省份相比,我省还有很大差距。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林志敏表示,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着手组织全省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参加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此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顾 宁 本报记者/刘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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