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奉天医院原院长技术公司销售经理获刑

23.06.2015  10:27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为了要回263万元货款,上海某技术公司辽宁地区销售经理吕某给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原院长冯某26万元好处费。

近日,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吕某因行贿一审被判缓刑,冯某已经被另案处理并获刑。

为要263万元货款

销售经理给院长26万好处费

2011年底,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公开招标管理软件,上海某技术公司辽宁地区的销售经理吕某协助经销商辽宁某经贸公司参加投标,该公司产品“力融临床信息管理软件V1.0,力融手术麻醉管理软件V1.0,医院消毒供应可追溯管理系统软件”成功中标。

之后,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与辽宁某经贸公司签订了管理软件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263万元。

然而,软件安装后,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

见货款一直要不回来,吕某着急了,他找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原院长冯某,在2012年春节前和3月底,一共给了冯某26万元好处费。

2013年初,办案机关对冯某贪污受贿案件调查期间,找到吕某了解情况,吕某主动交代了给冯某回扣的问题,并出具证实材料,证实其与冯某有过不正当经济往来。

为要货款行贿也犯罪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9月,检察机关通知吕某前往接受讯问,吕某对行贿事实供认不讳。当日,吕某涉嫌行贿犯罪,被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吕某称他是为了索要货款,才向冯某行贿的,他有自首情节,希望能对他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吕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以惩处。

吕某在办案机关调查冯某受贿案件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及时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鉴于吕某为初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吕某一审被认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前,冯某已经被另案处理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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