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补缴近6个月养老保险可选档

19.04.2015  18:4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莹报道 根据最新规定,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补缴。补缴最近6个月内的欠费可选择缴费档次,补缴超过6个月的欠费只可按100%档补缴。

  缴费基数的确定以2011年7月为分界线,补缴2011年7月前养老保险费欠费,按照欠缴年度对应的历年市在岗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欠费进行补缴。

  如:某人从2009年8月欠费至2011年6月,在补缴时,分别按照历年的市在岗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补缴欠费,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9000元封顶(病退的5000元封顶)。

  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按照补缴时上年在岗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欠费。

  如:某人2013年10月欠费至今,如要补缴,就应以补缴时的上年在岗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免收滞纳金。市在岗平均工资每年6月末、7月初调整,在该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前,都以此在岗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2011年7月后欠费人员,越早进行补缴越合适,越晚补缴缴费基数越高。

  补缴时,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可自行选档补缴,超过6个月的保险费只可按照100%档补缴。

  如:2011年7月以后某人欠费7个月,在补缴时,近6个月可自行选档,超出的1个月就须按照100%档缴费。到达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条件计算退休金。

  当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5年,延长缴费期内缴满15年时即可办理退休,领取退休待遇;延长期内仍未缴满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期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满15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内各年的指数等同)。

  从2014年7月1日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在原来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上,新增了200%和300%两个档次,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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