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白遭拒17岁男生扎死同班“假想敌”

14.01.2016  15:34

  

  杨某因故意杀人犯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今年17岁的杨某向女同学表白遭拒,而该女同学和班里另一名男生关系要好,于是心生恨意。

  杨某用刀将该名男生扎死,也就此葬送了人生大好年华。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杨某因故意杀人犯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事先购买弹簧刀

  在寝室刺中被害人胸部

  杨某曾是沈阳一所中职学校的学生,和张某不仅同班,还住在同一寝室。

  按照杨某的说法,他和张某同时喜欢他们班的一个女生,他曾向那个女生表白,但对方说只能做同学。然而,那名女生和张某的关系却比较亲密,他看见就生气,“她和张某关系好,和我是一般同学关系,使我产生恨张某的念头,后来想杀他。”

  2014年9月23日15时左右,在杨某上学的那所沈阳某中职学校宿舍楼一楼,杨某遇到了张某,双方言语冲突,杨某用手打了张某头部,双方因此发生撕扯,但被同学拉开。

  9月25日下午,杨某谎称回家取钱,跟老师请了假,买了一把弹簧刀。杨某返回学校后,到教室找张某但没找到,于是回到宿舍。9月25日19时45分,杨某趁其他同学离开寝室的机会,用事先购买的弹簧刀刺中正坐在床上洗脚的张某左胸部。事发后,杨某跟同学下楼到值班室,被公安机关带走。而年仅15岁的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情节恶劣手段残忍

  故意杀人被判无期

  经调查,杨某缺乏父母关爱,导致性格内向,与人沟通能力一般,喜欢上网玩游戏,遇到问题转而采用暴力手段解决。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家人提出109万余元的经济赔偿请求,杨某和家人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出,杨某与张某是同寝室同学,为抢对象发生矛盾,张某在案发前总欺负杨某,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杨某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归案,并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从轻获减轻处罚。杨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张某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杨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昨日,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杨某一审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赔偿张某家人2.4万余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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