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规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1.11.2014  19:21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的要求,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循序渐进,推动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执行。考虑到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情况,《暂行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推行,也有利于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

  二、原则要求与具体情形相结合,出庭次数与案件数量相挂钩

  由于行政应诉案件具有多样性特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标准无法统一。在参考各地做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对此作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一是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是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是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另外,《暂行规定》还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本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明确“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4件”。

  三、建立通报考核机制,确保出庭应诉制度落实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还建立了两项机制:一是要求市政府、各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二是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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