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许可 深入推进“放管服”省卫生计生委出台《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

13.09.2018  09:30

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共健康工程。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授权,于近日出台了《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适用范围、实施主体、供水活动应遵循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及要求、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我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的实际内容。

规定》的突出亮点在于:一是认真落实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和监管方式改革等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了申请材料的数量,明确了现场审查的时限及要求,既加强了对申请人的指导服务,又能有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二是严格落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取消中介服务事项。与省政府公布的《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保持高度一致,取消了长期以来申请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时需要提交的“饮用水卫生学评价及检验、检测报告”这一中介服务事项,以申请人提交水质自检报告或者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来代替,大大减轻了供水单位的负担。下一步,主要通过引导供水单位依法经营、强化其责任主体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