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网聊记录可作证据 聊天时不要轻易承诺

05.02.2015  14:27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汤洋)今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将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

  昨日,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这一点,还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任萌律师提醒,网聊需谨慎,不要对债权债务轻易承诺。

  婚外情案电子证据频现

  以前是否采用存争议

  此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任萌律师表示,该解释出台前,民诉法对这类证据并未给予明确界定。在以往的审判活动中,不同的法官对是否应该采信该份证据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诉法并未肯定该类证据形式,那么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符合证据法定分类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民诉法未对该类证据进行划分,但该类证据往往十分清晰地显示了诉讼所争议的法律事实,该类证据中所显示的“承诺”或“否认”也十分明确地表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离婚诉讼中,“出轨”、“婚外情”等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情形一般的表现形式也为该类证据,如果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可以周严地证明案件事实,那么该类证据则可以采信。

  新兴证据有“合法身份”

  真实合法更具效力

  任萌律师说,司法解释出台后,首次明确给予了“博客、微博客、网上聊天”等新兴证据法律上的“合法身份”,使法官在采信该类证据时更加符合“法理”,在决定证据的取舍中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案件事实,从而达到公正审理的目的,“但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更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的证明效力,因为证据效力才是证据得以认可的根本。”

  司法解释肯定了当下流行的交流形式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法定证据,但认可其符合证据的法定分类,并不意味着肯定了这类证据的证明力,也不意味着在这类证据的支持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定能得到满足。因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主要依赖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想让这类证据得到法庭的认可,必须在这类证据中明确体现:“证据所表示的法律事实是真实的,而且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随意聊天记录可成证据

  债权债务不要轻易承诺

  任萌律师提醒大家,在运用当今新兴的交流方式,如:博客、微博客、微信、QQ聊天等时,当事人往往具有随意性,这是不可取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当时人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形下极有可能转变为法定证据。

  因此,面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必须明确坚持自己主张的观点,坚持用自己思路陈述争议事实,尤其是面对债权、债务问题时,不要轻易给予“承诺”。

  在面对争议问题时,可以事先表示对部分争议事实真实性难以确定,部分陈述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样都有助于大家谨慎使用该类证据,提高个人或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案例一

  聊天记录被认可劳动关系得到认定

  2013年6月,宋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摔伤,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原因,宋某与用人单位一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宋某工伤认定一案中,宋某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员工的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得到了法庭认可,在宋某与公司人事聊天记录中,公司人事部门员工明确承认了“宋某自2013年起至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在公司上班,宋某按月领取工资”等法律事实。

  最后,法庭综合各个证据认定,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任萌律师点评:该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得以认定主要原因是该记录具备真实性与关联性,该聊天记录中的“承诺”十分清晰地显示了诉讼争议的法律事实。

   案例二

  聊天记录没有交互单方证据缺乏关联

  2012年4月,沈阳某公司向一家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批灯具,用于其承建的工程。但在收到货物以后,买方认为购买的灯具存在质量问题,欲向卖方主张退货,但卖方主张买方在接收该批灯具时已经进行了质量检验并签收了入库单,灯具的质量问题系该公司保管不当所致,不应退货。

  诉讼中,买方向法庭提交了与卖方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但该份聊天记录最终并未得到认可。

  任萌律师点评:在该聊天记录中,对于灯具存在质量问题一事,始终是买方公司在做单方陈述,并未与卖方公司有交互,卖方公司也无明确承认灯具存在质量问题,显然该份证据缺乏关联性,所以法庭否认了该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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