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证未获批 抚顺到桃仙机场客运车辆变“黑车”

18.12.2018  16:22

  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专线客运车辆变“黑车”,面临停运 ■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 摄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10多年来,企业员工们费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把市场培育成了,熬出了头,没想到好日子没过多久,运营车辆莫名变成了‘黑车’,客运专线运营陷入困境。

  近日,抚顺到沈阳桃仙机场惟一的客运专线上的7辆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遇到难题,客运专线面临停运的危机。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抚顺航空客货分公司(以下简称:抚顺航空客货公司)1999年4月22日成立,2000年开始运营,提供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客运服务。

  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相关负责人高洋介绍,该公司运营的是抚顺到沈阳桃仙机场惟一的客运专线,为乘坐飞机出行的抚顺旅客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目前,公司共有客运车辆8辆,其中,营运的车辆7辆,另外1辆因为抚顺市长途客运公司未出具相关手续,无法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完成更新。

  今年11月15日,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合作经营单位辽宁蓝翼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蓝翼公司)突然收到一份交通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提示,该公司7辆客运车辆未按期审验道路运输证,企业被责令在15日内将上述7台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完毕,并在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这7辆车道路运输许可到期前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至今无果。”高洋说,如今公司在线运营的7辆班车全都变成了“黑车”,企业运营陷入困境,一旦发生事故,会面临保险理赔难题,乘车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审验问题,企业曾多次找到长客公司协调,今年8月21日,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针对上述问题召集该公司和长客公司专门开了协调会,至今无果。

  “机场客运专线的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迟迟未审验,现在车辆不能更新,交通事故和公共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高洋说。

  高洋认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犯,目前,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和辽宁蓝翼公司已形成合作规模,规章制度、车辆及驾驶员等齐全,已具有二级资质客运企业的条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履行提请、审批该企业车辆及抚顺至桃仙机场班车线路经营权的行政许可资格的法定职责。

   事件梳理

   运营18年线路面临停运 道路运输证审验难牵出背后官司

  从2000年正式运营以来,抚顺航空客货公司运营抚顺到沈阳桃仙机场线路已有18年时间,抚顺市惟一的机场客运线路如今却面临着停运的危机。

  客运车辆检验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为何迟迟没有获批?记者了解到,其背后牵出一起官司。

  今年,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将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抚顺市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长客公司另行收取

   抚顺航空客运公司管理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原告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经申请取得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线路的经营许可。

  同年9月,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确认抚顺市长途客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公司)是具有二级资质客运企业,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不具有经营跨市客运线路的资质。

  2003年10月21日,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与长客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将自己名下并经营的抚顺至桃仙机场线路及车辆并入长客公司,长客公司同意该线路暂时由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继续经营,待车辆报废或更新车辆时,抚顺航空客货公司无条件退出,车辆转出,残值归抚顺航空客货公司,长客公司收回一切运营手续,该线路归长客公司所有,按国家政策公车公营。

  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并入长客公司后,除已经正常交纳的各种费用外,长客公司另行收取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管理费。

  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为落实抚顺市交通局相关通知,以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与长客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为依据,将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的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线路经营许可转至第三人长客名下。

  该线路的车辆、车辆保险等均由原告及其合作经营单位抚顺市蓝翼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蓝翼公司)购买,再转移至长客公司名下。

   2015年管理费增长10倍

   引发矛盾

  2014年12月26日,长客公司将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线路班车运营事宜与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的合作经营单位抚顺蓝翼公司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约定该责任状所指的目标管理责任人是抚顺蓝翼公司,其只承担公司划定范围内的经营责任,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经营权,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责任期限为三年,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目标责任期间,目标管理责任人必须完成本责任状确定的上缴目标定额基数,目标管理责任人每月向长客公司交纳目标定额基数每台车5000元,8台车合计40000元,按月结算。

  《目标管理责任状》签订后,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的合作经营单位抚顺蓝翼公司向长客公司补交了2014年11月至12月两个月的管理费8000元(每月每台车500元,8台车合计4000元),并交纳了2015年1月的管理费40000元。

  其后,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及其合作经营单位抚顺蓝翼公司与长客公司因管理费标准产生矛盾,拒绝继续向长客公司交纳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运营车辆管理费。

  “从2015年开始,管理费由原每月每台车收取500元涨到每月每台车5000元,增长了10倍,管理费让企业吃不消。”高洋说。

   辽宁蓝翼公司提出

   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经营申请

  2015年8月25日,辽宁蓝翼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作为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的合作经营单位,就抚顺航空客货公司所运营的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线路请求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履行重新审核上报该线路经营许可的法定职责。

  2015年9月11日,抚顺市交通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经研究讨论决定,关于改善抚顺至桃仙机场班车运营有关事宜,原则同意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将该事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2016年9月2日,辽宁蓝翼公司依据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会议决定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市际班车客运(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经营申请。

   运营线路已进入诉讼程序

   须法院判决后才可履行程序

  2016年9月30日,相关部门以辽宁蓝翼公司与长客公司就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客运班线经营有关问题产生争议,已进入诉讼程序,须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且辽宁蓝翼公司与长客公司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为由,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辽宁蓝翼公司表示不服,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省级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但至今,该线路的实际运营者仍为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及其合作经营单位即辽宁蓝翼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抚顺航空客货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自主经营权,请求法院判令有关部门履行提请、审批该公司车辆及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线路客运运营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

   法院一审判 运管处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是抚顺市对道路运营实施管理的行政机构,对行业内客运业户的经营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线路经营权原属于抚顺航空客货公司,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为落实抚顺市交通局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因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不具备经营资质对其线路经营行为予以调整并无不妥。

  但该方案中明确了调整的方式为兼并、股份制改造、合作、联合经营等,同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作为道路运输的行政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营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道路客运挂靠等经营行为履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责,从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履行落实文件规定及调整客运线路经营行为的职能时,仅以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与长客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双方合作经营的依据,并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与长客公司的关系实为挂靠,即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以挂靠者身份实行独立经营核算,被挂靠者长客公司除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外,不享有挂靠经营利润分配的权利和不负担亏损。

  法院审理认为,长客公司鉴于其自身车辆规模、在客运市场中掌握的资源和具有的独占地位及原告对其所享客运资质和地位的依赖性,使得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实际上已丧失了就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线路运营问题与第三人长客进行平等协商的能力,长客公司以其独占地位垄断客运市场经营,与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签订协议,向该公司收取车辆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亦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六条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法院认为,抚顺航空客货公司已具备相应的运输经营条件和资质,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且始终秉持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的理念经营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线路至今,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重新对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与长客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并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切实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近日,法院一审判被告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对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客运线路运营许可审批材料上报意见的职责。

   事件进展

   涉事多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请求

  记者了解到,判决生效后,抚顺航空客货公司、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抚顺市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已提起上诉。

  根据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相关负责人提供的行政上诉状,该企业上诉理由为:第三人长客公司伪造上诉人同意兼并到长客公司的协议书,欺骗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上诉人放弃经营权的声明及意见,即将上诉人经营的线路调至第三人长客公司实属侵害了自主经营权;被上诉人实施的初审上报、完成审批的上下关联合为一体的审批步骤行为,足以认定共同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抚顺航空客货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运行18年来,一切费用自理,包括:车辆采购、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险(用长客名),司乘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车辆维修、车辆检车、车辆审验、车辆肇事的预付款及后续所有事宜等,有关车辆的一切管理事务全部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另外,抚顺市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目前,该企业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也提出了上诉请求。

  根据上述负责人提供的行政上诉状,企业上诉理由为:长客公司依法取得并合法运营抚顺至沈阳桃仙机场客运线路(以下简称“案涉线路”)的企业,依法享有案涉线路的合法运营权,其资质合格,运营合法。

  长客公司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履行对案涉线路许可审批材料上报意见的职责,严重侵犯了长客公司的合法权益,将非法剥夺长客公司的案涉线路运营权。

  上诉状中称,长客公司与抚顺航空客货公司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其既不是长客公司的下属部门,也没有对长客公司运营的案涉线路进行承包,长客公司也不是履行职责的行政单位,抚顺航空客货公司追加上诉人作为本案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涉及两家企业纠缠了长达10余年的利益纷争,目前,公路运输管理处正在想办法解决此事,同时,运管处按照法律程序已经提出上诉请求。